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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2014-06-1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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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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