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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疫情后构建优质营商环境的法律建议

2021-08-12 16:49文章来源: 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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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不仅给人们生活、生产及地区经济发展带来影响,还将对本地区营商环境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为遏制和消除这种消极影响,市工商联经过走访研判,客观分析因疫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营商环境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营商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

此次疫情,对营商环境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涉疫情犯罪行为可能影响营商环境的安全稳定。疫情发生后,为谋取利益,市场出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不合格的口罩、手套等防疫、防护用品等犯罪行为,也出现了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生活用品价格等犯罪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商环境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稳定。二是涉疫情纠纷可能影响投资者信心。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企业停工停产,从而产生大量的合同履行、房屋租赁、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此类纠纷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可能引发相关主体对区域营商环境的悲观预期和客观评价,进而影响投资者在本地的投资信心。三是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部分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限制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延期复工、封闭隔离等措施,导致部分民营企业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要素闲置、物流人流梗阻、资金供给紧张,可能出现经营困难。如餐饮、住宿、批发零售贸易、交通、物流、旅游等为主的中小民营企业,在无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还要承担房租、人员工资、以及因合同履行不能的部分违约责任,或将面临破产或倒闭,从而引发工人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影响营商环境的法律风险

(一)政府在采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时可能存在不当。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举措或采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时,既要坚持合法性,又要兼顾合理性。各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僭越法律、超过必要限度、重实体轻程序、权责不一致、证据保存固定不规范等问题。

(二)合同履行法律风险。本次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各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却。在此情况下,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有延期履行或合同变更、解除的诉求,另一方相应地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考虑。所以,疫情结束后,可能会有大量合同纠纷发生

   (三)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产生大量法律纠纷。受疫情影响企业可能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提出与隔离治疗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会引起大量纠纷;也可能发生企业劳动者向企业主张其在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或者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这些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四)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市企业正在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员工来自全国各地、甚至海外。鉴于疫情尚在全球蔓延的严峻形势,各企业在复工过程中仍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注意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否则企业很有可能因落实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等原因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修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对策及建议

修复和优化营商环境,不仅需要司法审判工作化解各类纠纷,更需要党委政府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多方联动、形成合力。

(一) 建立预警机制,精准排查企业司法风险。一是深入调研摸排。建议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走访调研,尤其是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走访调研力度,深入了解企业现状,梳理因疫情原因产生的各类风险点及矛盾纠纷,建立风险排查台账,落实责任部门。二是分类培训指导。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注重加强对辖区企业守法、用法相关知识的指导培训,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如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若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三是引导企业及时止损。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时,不能依约履行合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如房地产企业因工期延长而无法按时交房、或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因疫情原因未按时完成房产证等办理事宜,导致开发商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前通知业主上述事宜。同时,就本次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应提供证明。

   (二)强化诉源治理,助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一是强化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坚持“党政主导、多元共治、司法推动、为民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二是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组织建设。建议进一步完善由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各调解组织及社区自治力量参与的多元解纷体系;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司法行政部门及各级调解组织的联席会议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因疫情所涉纠纷主动进行诉前化解。三是深化人民调解机制建设。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任免人民调解员,充实调解员人才库;加强对陪审员、司法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确保调解人员工作经费保障,切实提高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多方联动,共筑安全稳定市场环境。一是建立涉疫情案件联络机制。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建立涉疫情案件联络机制,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审结涉疫情刑事案件;对重大或新类型涉疫情刑事案件,加强公检法沟通协调,确保对罪名审查、起诉认定标准和适用法律的统一。二是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微博、公众号、互联网等新媒体直播案件审理过程,“以案说法”,强化“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三是及时发布司法政策。建议政法部门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旅游行业、房屋租赁市场、劳动用工领域矛盾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充分利用官网、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引导企业早预防、早处置。

(四)坚持依法行政,助推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一是依法行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注重“依法行政”,在适用地方性法律法规时,既要注意是否与法律相违背,又要审查是否符合现阶段社情,对可能造成争议的处罚,要审慎作出。二是依法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在疫情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物资进行征用时,要严格按照征用程序进行并进行补偿。三是注重程序公正。行政机关在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时,要注重程序合法,如公安机关为避免人员聚集,对亲朋好友聚集打牌等行为进行管控时,禁止出现任意打砸毁坏牌桌等财物的行为。四是依法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的监管力度。企业在复工过程中要全面按照《刑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全面落实企业人员管控清单,做到员工返工前有调查、返工中有秩序、返工后有防控,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避免企业复工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况。

   (五)加大司法救助,帮助危困企业渡过难关。一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因疫情情况,本地区可能将有较多中小民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经营存在较大困难。建议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调研,对还能继续生存的企业在资金、法律服务、政策待遇方面给予帮助,依法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二是减缓免诉讼费用。对于涉诉企业,对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支持力度;为鼓励企业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建议财政部门准许对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诉讼费予以减免。三是开通绿色通道。建议法院开通立案、送达、保全、调解、审理、执行“六优先”的企业诉讼“绿色服务通道”,对与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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